处 方 制 度
一、医师,医士有处方权登记备案,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房。
二、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,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,凡处方不合规定者,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。
三、一般疾病处方以2-3日量为限,药量按协定处方;慢性病一周量。处方当日有效。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,重新签字方可调配,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庭开处方。
四、处方内容要填写完整,写清药品名称,剂型,规格,数量,用药方法,医师签字,配发人签字。
五、处方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,字迹清楚,不得涂改。如有涂改,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。
六、药品及名称,使用剂量,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(省、市、卫生厅局)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。
七、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,药品用量单位以克(g)毫克(mg)毫升(ml)国际单位(u)计算,片剂,丸剂,胶囊剂。片,丸,粒为单位;注射剂以支、瓶为单位,并注明含量。
八、一般处方保存一年,到期登记后销毁。
九、对违反规定,乱开处方,滥用药品的情况,药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。
十、药剂师(士)有权监督医生是否科学用药合理用药。
十一、药房建立错误登记制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