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医院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,接诊医师对患者的诊治全面负责,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就诊的过程中推诿病人。
2. 首诊医师须按要求进行病史采集,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,以明确诊断,予以及时合理的治疗,并按要求认真书写门(急)诊病历,做到不推不拖。
3. 遇到疑难重症时,由首诊医师全面负责,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,认真完成病例,并执行上级医师会诊医嘱。遇有多出复合性创伤时,应由首诊医师和有关科室协同给予急救处理。须转院者应和有关医院联系协商,尽快得到救治。
4. 对科室之间“临街病人”应由首诊医师负责诊治。
5. 对于涉及两科以上疾病的患者,应以影响患者生命安全的主要疾病为主,首诊医师负责患者转科或转院。
6. 危重患者首诊医师负责转送急诊科进行抢救,情况危机者,首诊医师必须先负责组织就地抢救。
7. 在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的同时,同科医护人员必须突出协作。首诊医师有事离岗时,应将所负责的患者交与其他医师负责。
8. 首诊医师应将患者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,因不执行首诊负责制而造成医疗差错、医疗争议、医疗事故,按着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。